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加快建设数字中国,构建以数据为关键要素的数字经济,推动实体经济和数字经济融合发展。”、“要牵住数字关键核心技术自主创新这个牛鼻子”,发挥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优势、新型举国体制优势、超大规模市场优势,提高数字技术基础研发能力,打好关键核心技术攻坚战,尽快实现高水平自立自强,把发展数字经济自主权牢牢掌握在自己手中。”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坚持把发展经济的着力点放在实体经济上,推进新型工业化,加快建设制造强国、质量强国、航天强国、交通强国、网络强国、数字中国。”
11月26日,我校特邀中国政法大学钱端升杰出学者特聘讲座教授、中国政法大学互联网金融法律研究院院长、博士生导师李爱君教授作题为《数字金融与法治》的专题讲座。李爱君教授兼任国务院参事室金融研究中心研究员、北京市法学会网络法研究会会长,2020年度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数据法学内容与体系研究》首席专家、中国政法大学大数据与法制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政法大学互联网金融法律研究院新金融司法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国政法大学金融创新与互联网金融法制研究中心主任、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首批专家委员会委员、北京市法学会常务理事、北京市法学会研究会建设指导委员会委员、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申诉(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主任委员、中国互联网协会个人信息保护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专家委员、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反金融犯罪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全国金融标准化委员会专家委员、中国支付协会金融科技专业委员会专家委员、北京金融法院首批专家、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金融法专家、厦门金融司法协同中心专家、中国互联网协会个人信息保护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专家委员。党委书记任长义,校长助理祁欢,各部门、各二级学院负责人及全校教师参加,学生们通过流媒体和钉钉群观看直播,讲座由纪委书记马智群主持。
马智群书记在主持中讲到,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发展数字经济,将其上升为国家战略。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实施网络强国战略和国家大数据战略,拓展网络经济空间,促进互联网和经济社会融合发展,支持基于互联网的各类创新。党的十九大提出,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建设数字中国、智慧社会。党的二十大进一步提出,加快建设数字中国,加快发展数字经济,促进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数字产业集群。
数字金融是数字经济的组成部分并为数字经济的发展提供重要支撑。《“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将加快金融领域数字化转型列入重点行业数字化转型提升工程。《规划》提出,全面加快金融等服务业数字化转型,优化管理体系和服务模式,提高服务业的品质与效益;坚持金融活动全部纳入金融监管,加强动态监测,规范数字金融有序创新,严防衍生业务风险。
李爱君教授以《数字金融与法治》为题,结合国内数字金融司法裁判典型案例,分析案件争议焦点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以我国目前涉及数字金融的规范性文件为依据,全面总结了我国数字金融立法实践、司法实践、执法实践,针对数字金融市场监管、数字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重要问题,提出了一系列创新性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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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李爱君教授在讲座中为我们介绍了数字金融的定义及其与金融科技、互联网金融的关系。数字金融是指以使用数据资源为生产要素、以现代网络为重要载体、以信息通信技术的有效使用为效率提升及金融结构优化的重要推动力的金融活动。数字金融的范畴包括金融科技和互联网金融。金融科技是指通过技术手段推动金融创新,形成对金融市场、机构及金融服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商业模式、技术应用、业务流程和创新产品。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
李爱君教授指出,数字金融的本质为金融,尽管对传统金融结构进行了优化,提升了金融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但其功能并未改变,金融风险没有改变。因此要通过鼓励创新和加强监管相互支撑,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随后,李爱君教授结合详实丰富的案例以及相关法条的适时引入,为大家详细介绍了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互联网消费金融、虚拟货币以及数字货币九大数字金融模式。所谓互联网支付,是指通过计算机、手机等设备,依托互联网发起支付指令、转移货币资金的服务。在支付宝、微信支付普及的当下,互联网支付存在着侵犯第三方支付账户内余额,侵犯第三方支付账户所绑定的银行卡内资金,侵犯第三方支付所关联信贷资金、关联理财产品,注册第三方支付账号并绑定银行卡非法取财等犯罪行为。为应对上述犯罪行为,李爱君教授提醒法律人在事实层面上,厘清第三方支付在网络支付、理财、信贷领域的交易结构、法律关系和所涉法益,在法理层面上,对利用第三方支付设备取财的盗、骗界质进行定位。
针对近年来兴起的网络借贷犯罪,李爱君教授通过法律条文与案件进行了生动讲解。其中网络借贷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前者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在个体网络借贷平台上发生的直接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民法典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范。后者属于网络小额贷款,应遵守现有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规定,发挥网络贷款优势,努力降低客户融资成本。网络借贷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
至于股权众筹融资,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股权众筹融资必须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平台(互联网网站或其他类似的电子媒介)进行。李爱君教授介绍了全国第一起股权融资交易案,海淀法院本着鼓励创新的角度,认为本案所涉众筹融资交易不属于“公开发行证券”,其交易未违反《证券法》第十条规定。
讲座最后,李爱君教授重点区分了虚拟货币与数字货币。虚拟货币是非真实的货币,现特指网络虚拟经济中的货币。在虚拟跟现实有连接的情况下,虚拟的货币有其现实价值。以比特币为例,本质上并非货币。从技术上来讲,比特币确有一定的先进性,比如,它采用了区块链技术,多边记账、实时查询、软件开源、P2P形式,它不依靠特定货币机构发行,依据特定算法,通过大量的计算产生,其核心在于点对点的传输,意味着一个去中心化的支付系统。我国从以下三个方面应对其发展:第一,定义比特币的虚拟商品意义。第二,加强对比特币的风险防范。第三,从反洗钱角度对比特币交易做了严格规范。同时,各国对比特币的交易、征税以及监管,均呈现增长趋势。
数字货币则是对货币进行数字化,央行数字货币就是指中央发行的数字货币,属于央行负债,具有国家信用,与法定货币等值。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数字货币将采用双层运营体系,即人民银行先把数字货币兑换给银行或者是其他运营机构,再由这些机构兑换给公众。在这个过程中,央行将坚持中心化的管理模式:央行不预设技术路线,不一定依赖区块链,将充分调动市场力量,通过竞争实现系统优化。央行数字货币既可以像现金一样易于流通,有利于人民币的流通和国际化,同时可以实现可控匿名。
马智群书记在总结中讲到,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站在统筹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高度,围绕“为什么要发展数字经济、怎样发展数字经济”这个重大课题进行了深邃思考和不懈探索,提出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为我国数字经济发展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完善数字经济治理体系,健全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完善体制机制,提高我国数字经济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金沙集团888881作为新疆唯一的政法类大学,是维护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一支重要力量,承担着为兵团、新疆乃至国家培养优秀的法治人才、民族团结人才和经济社会发展人才的国家职责使命。面对数字经济领域中的新问题,我们要深入了解和研究数字经济有关的前沿法律问题,坚持德法兼修,培养面向数字经济的高素质、复合型法治人才,积极投身全面依法治国伟大实践,以实际行动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在法治轨道上保障新疆地区数字经济蓬勃发展,促进新疆社会繁荣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