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我国国情决定了我们不能成为‘诉讼大国’。”进入新时代,人民群众纠纷解决“量”的需求急剧增长,对“质”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要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把多元解纷工作放到捍卫“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的高度来推进,作为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举措来落实,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5月7日,金沙集团888881邀请了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国际经济法室主任、研究员,博士生导师,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WTO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副主席,刘敬东研究员,为我校作《<新加坡调解公约>与我国商事调解制度的完善》的讲座。我校党委书记任长义,纪委书记马智群,副校长马召伟、万朝林,校长助理祁欢,各部门、各二级学院负责人及全校师生参加此次学习。副校长魏建华主持讲座。
魏建华表示,当前,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商事争端解决的需求日益增长。加之“一带一路”进程的推进,商事调解对于解决中国与一带一路周边国家商事摩擦的重要性不容忽视。目前中国商事调解存在规模小、缺乏独立性;机构多、案件少;法律及监管缺失的特点。加入《新加坡调解公约》,对我国来说,有利于接轨国际商事调解制度,也有利于倒推完善中国商事调解制度,创造中国方案。
刘敬东研究员作为长期教学和研究国际法、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商法等领域的知名学者,他首先介绍了商务部委托他主持的“中国加入《新加坡调解公约》评估报告”的研究课题,以及带领社科院国际经济法团队亲历中国签署《新加坡公约》现场的经历。他随后详细讲解了商事调解历史沿革,自愿、程序灵活、保密性高等特点,并从域外立法的视角,针对美国以及韩国、新加坡等亚太地区对商事调解规则的内容和设立背景做了简要介绍。刘敬东研究员结合中国内地与香港商事调解机构,以及现行调解法律制度现状,指出我国商事调解制度仍存在碎片化现象严重、缺乏真正意义上的商事调解法律制度、对国际调解协议执行的法律规定缺位等问题。
刘敬东研究员认为,我国加入该公约是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必要环节,有助于进一步改善我国的营商环境,将为“一带一路”建设营造更加有利的法治氛围,提高中国国际规则话语权,必将对我国涉外法律制度完善及国际商事争端解决中心建设产生巨大推动作用。同时表明,我国加入该公约同样也面临着诸如个人调解员制度尚无国内法基础、司法机构难以核实争议事实和法律适用过程、国际调解协议的执行无承认与互惠保留机制等挑战。鉴于此,刘敬东研究员建议批准《公约》应分两步走,第一步应进行司法衔接,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相关司法解释以及在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第二步则应植根于我国法律文化本土,制定独立的《商事调解法》。
魏建华在总结中讲到,通过刘敬东研究员的分享,让我们意识到《新加坡调解公约》的开放签署促进了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制的多元化,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争议解决的需求作出了积极的响应,强调了国际商事调解的优点,包括公正、高效、保密、低成本、程序灵活等。其创新与明确化的规定促使调解程序更为灵活、透明,使得调解协议获得强制执行的保障,同时也引发了司法审查难度较高等实质性问题。
刘敬东研究员的讲座引发了师生们关于国际商事调解制度的广泛思考,在国际争端解决中,不能僵化地、单一地运用诉讼管辖,特别是在“一带一路”的背景下,我们需要贯彻落实多元争端解决方法,将商事调解与我国对外发展战略结合。在当前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背景下,落实商事调解制度的中国化、权衡《新加坡公约》的利弊有助于迅速定分止争,减少当事人讼累和成本,有利于解决执行难等问题,为护航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推进我国社会治理现代化建设做出积极的贡献。学校教师希望能够尽快开设商事调解等国际争端解决相关课程,为新疆培养合格的涉外法治人才服务。
供稿:发展规划处 科研处
文字:赵博思 马振红
图片:梁 涛
视频:郑智文
编辑:胡艺檬
校对:谢子良 安婷婷
审核:万朝林 解 琼